关闭
人事师资信息
德州工程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6-09-29 来源:德州工程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10
分享至:

德州工程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聘期管理与考核评价,落实“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建立符合民办高职办学特点、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与薪酬绩效相衔接的用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鲁教职发〔2025〕1号)、《山东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鲁教师字〔2022〕5号)以及山东省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鲁人社发〔2021〕17号)、民办高校职称评审(鲁人社字〔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州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岗教职工,具体包括:

(一)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教职工;

(二)按劳动合同聘用的教职工;

(三)外聘兼职教师、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学校相关专项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结合学校办学规模、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等情况,在理事会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科学配置岗位,动态优化岗位结构,向教学一线、双师型教师、重点专业倾斜。

(二)科学设岗、权责清晰。以人才培养、技术技能教育、社会服务为核心,坚持因事设岗、不因人设岗,明确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任职条件与聘期任务。

(三)公开竞聘、择优聘用。岗位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规范竞聘程序,强化师德师风、履职能力、工作实绩评价。

(四)岗责匹配、聘考结合。岗位聘用与考核、绩效分配、续聘、低聘、解聘联动,实现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

(五)师德为先、立德树人。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岗位聘用的首要标准,严格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失范实行“一票否决”。

(六)依法治校、民主公开。岗位设置与聘用的规章制度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教职工公示。

第四条 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均为校内自主设置的岗位:

(一)专业技术岗位:以教师岗位为主,含专任教师、专职辅导员,以及实验实训、图书情报、教学质控、信息化、工程技术等教辅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按校内岗位等级体系设置若干等级。

(二)管理岗位:承担学校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单位行政管理、党务群团、学生管理服务等职责,按校内职员岗位等级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承担校园后勤、设备运维、安全保障等技能操作岗位,按技术工和普通工岗位设置。

上述岗位等级体系用于校内聘用、考核、薪酬及自主职称聘任,岗位等级、结构比例与职数以学校理事会核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查的《岗位设置方案》为准。学校参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办学规模和发展需要确定岗位总量与结构,不断优化教职工岗位配置。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岗位方案管理

第五条 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拟定,明确岗位总量、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各系列岗位等级、岗位说明书等内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报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审议决定,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查后组织实施。岗位设置方案为校内岗位聘用的总依据。

第六条 每个岗位须编制《岗位说明书》,内容包含岗位名称、所属部门、岗位类别等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工作任务、考核标准等。岗位说明书作为竞聘、聘用、考核、绩效分配、续聘、低聘、解聘的核心依据。

第七条 学校对岗位实行动态调整:

(一)每聘期启动前,结合专业建设、在校生规模、重点项目建设等情况对岗位分布进行微调;新增专业、实训基地建设可申请专项岗位调剂。

(二)岗位调整须履行校内论证、民主程序及理事会审议程序,并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三)鼓励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合理流动,符合条件人员可跨类别竞聘岗位,按岗位聘用条件执行。

第八条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技能领军人才、重点专业急需紧缺人才,学校可按规定设置校内高层次人才特聘岗位,实行专项管理、专项聘期。特聘岗位由学校自主设置、自主聘任,不纳入常规岗位总量,聘期届满按校内政策办理续聘或转岗。

第三章 岗位聘用组织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由校领导、党组织负责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务、学工、财务、二级单位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一)审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用实施细则、竞聘方案;

(二)审定岗位聘用、岗位等级调整、低聘、解聘等重大事项;

(三)裁决岗位聘用争议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方案起草、资格审核、竞聘组织、材料归档、上报备案等日常工作。岗位设置与聘用的重大事项,按学校章程和理事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履行审议决定程序,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作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专业带头人组成,负责本单位岗位竞聘初审、业绩评议、推荐人选、岗位日常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监事)机构全程监督岗位聘用全流程,受理信访举报,对违规竞聘、评审舞弊开展核查,保障竞聘公平公正。

第四章 岗位聘用条件

第十二条 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恪守师德师风、职业道德,认同学校办学理念,无师德失范、违纪违法记录;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技能证书,双师型教师岗位须满足对应双师资质要求;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四)上一聘期年度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

(五)符合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分类岗位专项条件:

(一)教师专业技术岗位:满足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备课程教学、实训指导、学生管理能力;高职专业教师优先考察企业实践经历、技能证书、教学成果、技能大赛、校企合作成果。落实以“双师”素质为导向的教师准入制度,鼓励专业教师到企业实践,提升双师型教师比例。专职辅导员按照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管理岗位: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岗位业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按照学校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具备对应岗位技能水平,取得相应技能等级证书,能够完成设备运维、后勤保障等实操任务。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岗位竞聘:

(一)师德失范,受到党纪政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二)上一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有其他不宜参与竞聘的情形。

第五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五条 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布方案。组织人事部门公布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说明书、竞聘条件、时间安排,确保教职工知情。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各二级单位工作组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组织人事部门复核。

(四)竞聘评审。按照岗位类别组织竞聘答辩或业绩评审,由相应评审机构提出拟聘人选建议。

(五)公示。拟聘人选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履行聘任手续。

(六)聘任签约。与受聘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岗位及其职责要求、聘期、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

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中应载明岗位信息,岗位调整、岗位等级变动时同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岗位说明书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学校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落实教职工在职务聘任、业务培训、教龄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人员可跨岗位类别、跨部门参与竞聘,按竞聘岗位的聘用条件执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教职工、劳动合同聘用教职工参加竞聘,按相应岗位聘用规定办理。外聘兼职教师的管理,依据《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落实“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求。

第六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岗位聘用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具体聘期由学校结合岗位性质和学校发展规划确定,并在劳动(聘用)合同中载明。聘期届满自动终止,需要续聘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竞聘。

第十九条 学校对受聘教职工实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师德师风、履职情况、岗位任务完成情况、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质量等,考核标准以岗位说明书及聘期任务书为准。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转岗、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培训培养的依据:

(一)考核合格及以上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可按规定续聘;

(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低聘、转岗或调整岗位,并按相应办法降低岗位待遇;

(三)严重违反岗位职责、师德失范或考核连续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且符合合同解除法定情形的,按《劳动合同法》及学校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聘教职工对岗位聘用、考核、低聘、解聘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岗位设置、职数、结构比例、聘期等以学校理事会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及相关配套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德州工程职业学院

2026年3月20日

 


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