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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工程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
德州工程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聘用、聘期管理与考核评价,落实“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原则,建立符合民办高职办学特点、以岗位管理为核心、与薪酬绩效相衔接的用人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鲁教职发〔2025〕1号)、《山东省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鲁教师字〔2022〕5号)以及山东省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鲁人社发〔2021〕17号)、民办高校职称评审(鲁人社字〔2015〕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州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办学定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岗教职工,具体包括:(一)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教职工;(二)按劳动合同聘用的教职工;(三)外聘兼职教师、劳务派遣人员按照学校相关专项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德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德州工程职业学院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畅通教职工诉求渠道,预防和化解校内人事纠纷,维护学校与教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州工程职业学院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在岗教职工,包括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职工、劳动合同制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争议,按照对应专项协议及国家法律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职工争议,是指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因下列事项发生的争议:(一)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二)岗位聘用、岗位等级调整、低聘、续聘、解聘、考核认定;(三)劳动报酬、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继续教育;(四)奖惩、处分、师德认定、岗位任务安排;(五)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工伤相关待遇;(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第四条争议处理遵
